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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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PF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工作人员,下同)办公秩序的常态化管理,严格上下班和外出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安排

(一)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非专职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为星期一、三、五9:00~17:00。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三)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流程,通过办公系统请假。

(四)因公出差占用双休日的,星期一可补休1天;只占用星期六或星期日的,不补休。

第三条 请假外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请假,通过办公系统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审批。返岗后,须向秘书长销假。

(二)凡请假人员,出京的,需提前2天通过办公系统报批;不出京的,须提前半天通过办公系统报批。

(三)因公出差,视同正常出勤;因私请假,按第四条“考勤标准”执行。

第四条 考勤标准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上下班考勤实行量化考评。

(二)考勤周期为上月 26 日起至当月 25 日止,按月公布每月应出勤天数。

(三)上下班时,实行面部扫描考勤。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年度公休假(含年假、事假)为10天;病假为5天,请病假须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婚丧假、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勤责任

(一)秘书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出勤管理和确认。秘书处非专职工作人员按所承办的公益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二)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考勤系统的设置、管理及考勤统计、核准,结果报秘书长审批后,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秘书处财务部依据考勤结果核发考勤工资。

第六条 奖惩措施

(一)月度全勤工作人员,考勤工资全额发放。

(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的,按次计算,每次扣发100元考勤工资。

(三)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缺勤的,按次计算,每次扣发200元考勤工资。

(四)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全年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超过公休假、病假天数的,按缺勤计算,扣发考勤工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缺勤处理。

(五)全年出勤情况,纳入年终评先评优。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

(二)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