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
供稿: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发布:2026-07-01阅读:35次
前 言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形成本规章制度汇编。
本制度汇编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三部分,是基金会日常运营、合规管理、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对保障机构规范有序运行、维护公益资金安全、提升项目实施质量、强化公益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合规、稳健、长效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汇编中各项规章制度经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本修订稿于2026年6月 29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民发〔2025〕46号)等规定,以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三条 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5名。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开办资金的变更;
(六)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基金会秘书处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基金会章程;
(二)自愿为基金会服务;
(三)不存在因涉嫌违纪违法受到处理或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问题;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正常履职;
(五)热心公益事业,并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 理事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提名;换届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等共同提名候选人,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二)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对基金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决策权;
(六)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第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理事会确有必要将部分职权和紧急事务委托理事长、秘书长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受托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时,原则上应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邀请党支部书记参加,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通报。
第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或者由理事会成员推选召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7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聘任或者解聘基金会主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因情况特殊需采用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参与讨论、严格依规进行表决。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连续5次或者累积15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
第十四条 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决议可通过理事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方式进行表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每位对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的理事都发送了书面选票;
(二)书面选票应当详细记载表决事项;
(三)书面选票必须载明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
表决应以表决中规定的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未表达意见的理事,视为不同意。规定时限应从书面选票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机构利益相关联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的工作流程,保障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基金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为损害基金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薪酬。
第七条 监事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不存在因涉嫌违纪违法受到处理或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问题;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理事会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基金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党建工作指引》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应当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决策会议形式,系指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办公会议和党支部会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制订、修改、废止本基金会章程、内部核心管理制度;
(五)基金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预决算;
(六)机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注销、换届等重大事项;
(七)对外重大合作、关联交易、资产处置、重大风险处置;
(八)信息公开、重大舆情、捐赠纠纷、合规整改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对基金会生存发展、公益事业开展有全局性、长期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增补、罢免;
(二)专职工作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财务、项目、内控、采购)聘任、解聘、薪酬调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
(四)其他重要人事调整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单笔预算300万元及以上公益项目立项、实施、调整、终止;
(二)处置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超出基金会年度预算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募捐、重大宣传活动、重大对外合作项目;
(五)对外投资、理财、资产保值增值方案;
(六)修缮、建设、采购等大额工程或服务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实施与管理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根据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单次支出、捐赠拨付、对外支付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二)年度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
(三)重大捐赠接收、定向捐赠资金使用方案;
(四)理财、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运作;
(五)其他大额资金收支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理事会是“三重一大”事项最高决策机构,履行最终审议、表决职责。
第九条 日常一般性事项由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属于“三重一大”的,应当提交党支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授权个人决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为:确定议题、酝酿论证、审议决策、形成纪要、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参会理事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与基金会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通过基金会全体会议或其他形式听取基金会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并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原则。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原则。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原则。经理事会决策的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按照会议决议责成秘书处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理事长汇报。
第十八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原则。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活动的监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等规定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和外部重大事项报告。内部重大事项,系指基金会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外部重大事项是指基金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种类
第三条 重大事项种类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工作;
(三)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五)理事会的重大活动,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调整基金会负责人等;
(六)进行重大募捐活动,包括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七)进行重大投资活动;
(八)推出重大公益项目,包括:召开大型研讨会、论坛;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
(九)其他上级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条 内部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年度财务决算及下年度预算草案情况;
(二)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三)党支部活动;
(四)基金会募捐计划;
(五)基金会投资计划;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基金会秘书处部门调整以及设立新的分支机构;
(八)基金会领导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九)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副秘书长及时报告秘书长。
(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处领导报告。
第四章 外部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 外部重大事项报告包括:
(一)基金会下列党的建设工作应当定期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委报告:
1.基金会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工作;
3.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上级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会下列工作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1.召开换届会议,届中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会监事长、监事、理事等变更事项;
2.举办或承办节庆、展会、论坛性质类等活动或会议;
3.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委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4.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5.申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6.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
7.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8.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名称、住所、活动地域、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章程)、等级评估事项等;
9.在“慈善中国”网站申请信息公开备案等;
10.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等生物安全方面的科技创新有关事项;
11.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12.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培训计划;
13.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4.设立经济实体;
15.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1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17.发生涉意识形态安全、涉国家安全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
18.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19.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20.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21.发生网络炒作或舆情事件的;
22.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定位与参加人员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是秘书处学习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基金会日常重要工作的会议。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指定人员召集并主持,部门负责人出席。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会议召开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召集召开。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四条 会议议题范围
(一)学习上级有关指示或会议精神,以及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研究讨论贯彻执行的意见与措施。
(二)业务部门主要工作汇报。
(三)对提请理事会审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四)讨论决定基金会重要业务活动相关问题和秘书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基金会秘书处制度建设事项。
(六)研究需要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会前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研究。
各业务部门上报的议题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议题,要提前会商有关业务部门,上会议题原则上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二)会务组织。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承办,会前根据秘书长确定的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三)会议决议。会议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做出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因准备不足、情况不明,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问题和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责成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待下次会议时再议。
第六条 会议纪要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批,并印发会议纪要。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记录本归档保存。
第七条 督促落实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在下一次办公会议时,由各业务部门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新闻舆论工作,确保基金会信息公开准确、完整、及时,树立基金会良好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基金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人选的确立,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办公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熟悉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者秘书处办公会通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者秘书处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 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基金会领导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书面、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应当征得相关基金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基金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四)实施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应当经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五)积极主动原则。应当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办公室协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释疑惑;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为不定期举行,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基金会领导审定;
(二)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办公室负责把关,报基金会领导审定;
(三)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领导发布;
(四)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证书保管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资质证书保管、使用、流转管理,防范证件冒用、丢失、伪造等风险,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保障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分类及保管责任
本办法所指证书包含基金会法定资质、财务资质、荣誉资质、内部证件等,实行分类保管、专人负责制度:
(一)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认定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社会组织等级证书、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类执业备案证件,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二)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户相关资质、税务登记类证件等财务类证书,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级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牌、表彰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收纳、管理;
(四)工作人员工作证、理事监事聘书、内部履职证件等,制作、发放、回收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所有证书原件须存放于专用带锁档案柜,做到专柜存放、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摆放、私自夹带。
第三条 证书使用范围
本基金会各类证书可在以下合规场景使用:
1.办理民政、税务、银行、卫健等主管部门证照年检、备案、变更、申报等事务;
2.对外联系业务、开展公益项目、商务对接等日常工作;
3.签订合同、协议、合作文件等正式法律文书;
4.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机构报送文件、材料;
5.其他经批准、符合规定需要出示或使用证书的情形。
第四条 证书使用管理要求
(一)复印件使用管理
1.因工作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的,使用人须如实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写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用途、份数并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2.对外提供证书复印件时,必须标注使用限定语,注明“本复印件仅用于XX事项使用,再次复印无效”,同时加盖基金会公章,严禁无标注、无盖章对外流转复印件。
3.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复印、翻拍、转发证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证书原件使用管理
1.日常工作原则上仅使用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一般不外出携带。
2.因年检、现场核查、招投标、现场办事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带原件的,使用人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外出事由、使用地点、使用时长,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领用。
3.领用人员须妥善保管证书原件,严防丢失、损毁、涂改、转借,使用完毕后当日及时归还保管人,不得拖延滞留。
(三)电子证照管理
证书扫描件、电子版证照由办公室统一管控,对外发送、转发须履行使用登记手续,禁止通过微信、QQ 等社交平台随意转发、传播。
第五条 证书变更、换领与补办
1.证书所载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对应保管部门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换领手续,旧证统一回收封存。
2.证书出现破损、污损无法正常使用的,保管人及时上报,按流程申请换领新证书。
3.证书不慎丢失、被盗的,保管人第一时间上报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按规定登报声明、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及时办理补领手续。
第六条 证书移交与定期盘点
1.证书保管人员发生岗位调整、离职、退休、长期外出等情况,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共同清点全部证书、台账、电子版资料,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移交完成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2.办公室、财务部门每季度对各自保管的证书开展全面盘点,核对证书数量、状态、存放情况,形成盘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第七条 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1.严禁私自复印、翻拍、篡改、伪造各类证书;
2.严禁将证书原件、复印件、电子证照转借、出租、出卖给外单位或个人;
3.严禁超出审批用途使用证书,严禁利用证书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凡出现私自复印、伪造、冒用证书,以及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证书丢失、损毁,并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后果的,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内部通报、绩效考核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正规化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印章使用流程,确保各类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安全性、规范性,防范管理风险与法律风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含:基金会行政公章、负责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内设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专项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所有涉及印章使用、保管、管理的行为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以基金会名义印发公文、公函、对外函件、签署合同协议、出具证明文件、单据票据、报表材料等正式文件,均须按规定加盖对应印章。
第四条 现阶段基金会暂未启用电子印章,所有用印行为均使用实体印章,后续如需增设电子印章,将另行制定补充管理规则。
第五条 印章实行分岗分存、相互制衡管理:基金会行政公章、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名章,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名单实行备案管理,人员变动及时更新。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具备高度工作责任心,熟悉印章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和用印要求规范操作,坚守岗位、履职尽责。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故临时不在岗(请假、外出、出差)时,必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由部门指定专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代管登记手续。严禁无人看管印章,严禁私自委托无关人员代管。
第八条 印章须存放于专用带锁柜内,存放区域保持整洁、干燥、安全。日常使用做到随用随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长时间离岗时,对印章进行加封管理,严防丢失、被盗、盗用。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印章日常看护、使用登记、台账整理,每日核对印章状态,发现印章丢失、损坏、异常等情况,须第一时间上报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 严禁将印章私自转借、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保管,严禁携带印章外出游玩、办理私人事务。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会公章,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使用部门提交用印申请,写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份数、使用范围,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再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重大事项、对外重大合同、法律文书、年度报告、备案材料等用印,须额外报请理事长审阅。
第十二条 使用负责人名章,须事先征得该负责人本人书面或口头授权,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加盖;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务负责人按权限审批,遵循财务印鉴分管、双人核验原则。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内设部门对外出具正式文件,统一使用基金会公章,禁止各部门、各专项基金私自刻制、使用专属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仅限在基金会指定办公区域内使用,不得擅自带出办公场所。用印前,业务分管人员须对文件内容、格式、数据、份数、行文规范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交由印章管理员当面加盖,全程在场监督。非基金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直接办理盖章业务。
第十六条 因公外出、现场签约、外勤办事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用印的,使用部门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外出事由、使用地点、使用时限、随行人员,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带出。外出期间须两人同行、共同看管,妥善保管印章,严防损坏、丢失、被盗用。工作结束后,当日立即归还印章,并补办完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员在用印前,必须再次核对审批手续、文件内容、文件份数、日期等信息,确认审批齐全、材料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多页文件须加盖骑缝章,保证文件完整性。
第十八条 所有用印行为必须逐项登记,统一使用《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信息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涂改。登记本长期留存,作为备查依据。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据、空白表格等各类空白载体上加盖任何印章。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加盖印章的文件复印件时,须在复印件空白处标注“本复印件仅用于XX事项使用,再次复印无效”,防止复印件被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未经审批私自用印、越权用印;不得篡改、变造已加盖印章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私自刻制部门章、项目章、专项基金章,或伪造、变造印章,以及伪造电子类印章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或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发生岗位调整、离职、退休、长期外派等情况时,必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共同清点印章、钥匙、使用台账、登记本,填写《印章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岗流程。未完成移交的,不予办理离职、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部定期分别对本部门保管的印章开展盘点工作,核对印章数量、状态、使用记录,形成盘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
第二十五条 印章出现磨损、字迹不清、样式变更、机构调整等情况需要更换的,由保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按审批流程逐级上报,经秘书长批准后,统一按公安、民政规定办理刻制、备案手续。旧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回收封存,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六条 印章不慎丢失、被盗的,保管人须第一时间上报,并由基金会启动应急流程,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向公安、民政、业务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按规定办理补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停用、作废印章达到封存期限后,由办公室提出销毁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安排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拍照存档,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审批流程、使用登记、印章保管等情况,检查结果予以内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内部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责令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印章的;
(二)在空白载体违规加盖印章的;
(三)私自携带、转借、出租印章的;
(四)印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
(五)用印登记弄虚作假、漏登、涂改台账的;
(六)违规刻制部门、项目、专项基金印章的。
第三十条 存在伪造印章、恶意使用印章、利用印章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报请党支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正规化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文的接收、拟制、呈报、发送、存档和销毁。
第三条 公文范围包括基金会内部的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决定等;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等;与相关单位的通知、通告、公函等。
第二章 公文办理流程
第四条 公文接收与办理
(一)公文的接收包括公文签收、登记、批办、批示、承办、立卷、归档。
(二)外来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报秘书长阅示。
(三)办公室按照秘书长批示意见,应当转交相关部门阅办。
(四)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档。
第五条 公文呈报
(一)呈报的公文是指基金会部门、专项基金、项目或个人有重要事项需向基金会、秘书处和党支部请示报告的。
(二)呈报公文,应当按业务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阅后,报基金会相关领导审批。
(三)承办完毕后,应当将公文和批示件及时存档。
第六条 发文类别编号分为:会字〔20##〕##号、会党字〔20##〕##号、会函字〔20##〕##号等。
第七条 公文销毁,应当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能力,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保密、销毁等工作,保障机构治理、财务运行、公益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可查可溯、合规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基金会在机构运行、决策治理、行政管理、财务管控、公益项目实施、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凭证、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票据、合同、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类资料。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遵循合法规范、分类清晰、归档及时、保管安全、利用可控、全程留痕的原则,适配年检、审计、监管抽查、舆情溯源、责任倒查等工作原则。
第二章 档案分类与归档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分类如下:
(一)行政文书档案:制度文件、公文通知、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资料、人事行政、印章证照、公文流转资料等;
(二)治理决策档案:理事会、监事会、党支部会议纪要,换届资料,重大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资料等;
(三)财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票据、预决算、费用审批、资产台账、审计报告等;
(四)公益项目档案:立项文件、合同协议、财务文件、会议记录、呈批记录、项目实施过程资料等;
(五)合同档案:捐赠、采购、服务、对外合作合同资料等;
(六)声像实物档案:重大活动照片、音视频、荣誉奖牌证书、纪念实物等;
(七)电子档案:各类电子文件、线上审批资料、系统留存数据、备份资料等。
第五条 实行“谁经办、谁整理、谁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
第三章 保管期限标准
第六条 档案保管严格执行法定分级标准:
(一)永久保管:基金会章程、理事会资料;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捐赠、重大舆情处置资料等;
(二)长期保管(30年):重要项目全套资料、各类合同协议、治理会议记录、资产档案、对外合作资料等;
(三)短期保管(10年):一般项目档案、一般性通知、普通往来文件、常规工作台账、临时性工作资料等;
(四)财务部门档案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保管与安全管理
第七条 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上锁保管,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高温、防光、防泄密安全措施。
第八条 建立档案台账,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电子档案实行双备份、异地备份,定期核验更新,防止丢失损坏。
第五章 借阅利用与保密
第九条 档案借阅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基金会工作人员借阅,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外部单位查阅、复制档案必须经秘书长审批,全程登记留痕。
第十条 严禁私自涂改、抽换、裁剪、复制、外传档案内容,涉密、财务、项目敏感资料严格管控,严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档案销毁
第十一条 到期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鉴定意见,编制销毁清单,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秘书长审批后,实行双人监销,销毁记录永久归档。严禁个人私自销毁、丢弃、变卖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确保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作人员,系指基金会秘书处除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以外的所有与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任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基金会秘书处对所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制度。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四条 聘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
(二)热爱健康促进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聘任岗位上正常工作;
(五)具有聘任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定。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六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各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实施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八条 新聘任专职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培训由该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等。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对工作人员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当在次年1月份前完成。入职未满3个月和病假全年累计满6个月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结果统计。考核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工作述职,并填写《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秘书长审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内容与标准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一)优秀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本年度工作表现出色,有显著成绩,为基金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3.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称职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
2.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没有无故缺勤现象。
(三)不称职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核不称职:
1.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情节严重,受到各类处罚;
2.违反基金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节严重;
3.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基金会名誉和经济损失;
4.违反劳动纪律,全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
5.事假全年累计达到30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专职工作人员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基金会秘书处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基金会秘书处解除其聘任。
第五章 薪酬
第十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相应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聘任的退休人员,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退休返聘人员规定要求实施。
第六章 解聘、终止和续聘
第十七条 解聘。
(一)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基金会秘书处与聘任工作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人事合同。
(二)聘任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秘书处应当解除其人事合同:
1.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2.在试用期间不符合聘用条件;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关系终止。
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作关系:
(一)人事合同或聘任期满,双方不再续订;
(二)人事合同或聘任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三)基金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
(四)聘任专职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人事合同或聘任期满前,因岗位工作需要,年度考核称职的,基金会秘书处与聘任专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人事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考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严格上下班和外出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安排
(一)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12:00~14:00为午休时间,法定节假日安排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三)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流程,通过办公系统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四)因公出差占用双休日的,星期一可补休1天;只占用星期六或星期日的,不补休。
第三条 请假外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请假,通过办公系统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返岗后,须向分管领导销假。部门负责人请假,报秘书长审批。
(二)凡请假人员,出京的,需提前2天通过考勤管理系统报批;不出京的,须提前半天通过考勤管理系统报批。
(三)因公出差,视同正常出勤;因私请假,按第四条“考勤标准”执行。
第四条 考勤标准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上下班考勤实行量化考评。
(二)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按月公布每月实际出勤天数。
(三)上下班时,实行面部扫描考勤。
(四)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年度公休假(含年假、事假)为10天,分两次休完,不得跨年;病假为5天,请病假须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婚丧假、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勤责任
(一)秘书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出勤管理和确认。
(二)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考勤系统的设置、管理及考勤统计,结果报秘书长审批后,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秘书处财务部门依据考勤结果核发工资。
第六条 奖惩措施
(一)月度全勤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全额发放。
(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的,按次计算,每次扣发100元工资。
(三)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缺勤的,按次计算,每次扣发200元工资。
(四)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全年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超过公休假、病假天数的,按缺勤计算,扣发考勤工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缺勤处理。
(五)全年出勤情况,纳入年终评先评优。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薪酬管理,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强化内控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办法》以及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试用期工作人员、签订相关协议的兼职人员;基金会理事、监事、退休兼职人员、志愿服务人员薪酬及补贴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慈善组织经费管理规定,工资福利、行政支出总额控制在法定比例内,规范薪酬列支、发放、台账管理,主动接受监事、审计、民政及业务主管部门监督。
(二)公平公正原则。以岗位价值、工作职责、履职难度、从业资历为核心核定薪酬,兼顾内部均衡与外部行业水平。
(三)激励与约束结合。兼顾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合理设置薪酬梯度,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薪酬支出。
(四)动态调整原则。结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基金会运营状况、物价水平及岗位变动,建立薪酬正常调整机制。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理事会。审定薪酬管理办法、年度薪酬总额、核心岗位薪酬标准、薪酬调整方案,为薪酬管理最高决策机构。
(二)秘书处。负责薪酬日常管理、考勤统计、绩效考核、薪酬核算、造册上报,统筹岗位薪酬定级。
(三)财务部。负责薪酬资金统筹、审核、发放、账务处理、薪酬台账管理,配合审计检查。
(四)监事。对薪酬办法执行、薪酬发放、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人员分类与薪酬体系设置
第五条 人员分类
(一)专职工作人员。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包含管理层、各部门正式在岗人员。
(二)试用期人员。新招录、调入处于试用期的工作人员。
(三)兼职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专项工作聘用,签订相关协议的人员。
(四)理事、监事及退休兼职人员。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退休干部等兼职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专职人员实行等级工资制。
(一)等级薪酬制度是将薪酬分为10个等级,即1至10级,1级最小,10级最大。
(二)等级的确定由五个要素决定。入职时间、个人阅历、担任职务、履职能力、工作表现与成绩。
(三)等级评定五要素权重。以总分100份计算,入职时间占15%,个人阅历占10%,职务占20%,履职能力占30%,工作表现与成绩占25%。
(四)等级评定后,任职3年根据工作表现可以晋升一级。
(五)等级薪酬实行年薪制加绩效工作,年薪10-50万元。
(六)基金会年度薪酬总额按照上年度管理费20%提取,其中18%作为年度工资,2%作为绩效工资。
(七)绩效工资的分配,50%按照等级工资发放;50%按照年度履职能力和工作表现成绩评定发放。
(八)等级薪酬的评定,依据等级薪酬评定表,采取个人自评、群评与领导评定相结合方法确定。
(九)年度绩效薪酬的评定,按照“履职能力,工作表现与成绩”要求,采用年终个人述职、群评与领导评定相结合确定。
(十)对每名工作人员工作职务进行认定。
第七条 试用期人员薪酬
试用期人员薪酬按3000元/月执行,不享受全额绩效及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办理转正手续后,自次月起执行正式岗位薪酬标准;试用不合格,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理事、监事及离退休兼职人员管理
(一)监事、非专职理事。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领取薪酬,仅可按规定报销因公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工作经费,严禁发放劳务报酬、补贴。
(二)专职理事。领取薪酬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薪酬标准参照同层级专职岗位执行。
(三)退休干部在基金会兼职的,严格按照离退休干部兼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核算、发放与考勤挂钩
第九条 核算周期
薪酬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固定时间完成考勤统计、绩效打分、薪酬核算。
第十条 考勤与薪酬扣减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考勤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发放方式与时间
(一)薪酬以法定人民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抵扣薪酬。
(二)发放时间。每月固定日期完成上月薪酬发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发放清单。财务部发放薪酬时,同步提供个人薪酬明细清单,包含应发、代扣(社保、公积金、个税)、实发金额。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项目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统一从个人薪酬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依法代扣的项目。
第五章 社保、公积金与福利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一)基金会为全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参保地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二)单位承担部分纳入管理费用,个人部分从月度薪酬中代扣,按月足额申报缴纳。
(三)兼职和退休人员不统一参保,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福利
(一)节日福利、年度体检、岗位培训等普惠福利,结合基金会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厉行节约。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外勤,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单独列支,不计入薪酬总额。
(三)依法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办法,休假期间薪酬正常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与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日常岗位调整
工作人员岗位晋升、降职、调动,由所在部门提交申请,秘书处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财务部自岗位变更次月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年度整体薪酬调整
(一)结合北京市工资指导线、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物价水平、年度考核情况,秘书处提出整体薪酬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严禁私自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 年度奖励
年度表现优异的员工,秘书处提出奖励方案,经理事会审批后发放,奖励经费纳入年度绩效总额。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台账与档案管理
(一)财务部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台账,逐人、逐月登记薪酬发放、社保、个税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以备年检、审计、专项检查。
(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薪酬审批表、考核表、调整文件等资料统一归档,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按照民政部要求,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一)严禁虚报考勤、伪造考核数据套取薪酬;
(二)严禁擅自提高薪酬标准、变相发放补贴、福利;
(三)严禁对监事、非专职理事违规发放薪酬;
(四)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发放薪酬。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团队的宗旨是推进中国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者来源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可通过基金会和开展公益活动单位临时招募两种形式成为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奉献精神;
(三)对基金会的宗旨和所服务的公益项目有基本的了解;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志愿者产生程序:
(一)推荐产生志愿者,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申请登记表”,上传基金会办公室
。
(二)开展公益活动单位推荐志愿者,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上传基金会办公室。
(三)志愿者必须保证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基金会有权对志愿者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为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进言献策;
(二)有权对基金会志愿者团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相关培训及必要保障;
(四)有权获得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志愿者团队规定赋予的相关权利;
(五)有权申请取消基金会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通过各种不同形式提供基金会授权的志愿服务;
(五)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六)诚实守信。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如实反映情况,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尊重所服务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八)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志愿者之间的交流、配合和互助;
(九)不得以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通过服务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促进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事业发展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基金会为主体,需要有志愿者参与的公益项目和活动;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志愿提供的专业服务;志愿者按照基金会的授权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
(三)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需按志愿服务要求,尽职尽责完成志愿服务。
(四)志愿者开展集体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使用统一的基金会标识或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安全守则:
(一)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必须服从统一安排;
(二)志愿者要严格遵守活动要求及其他相关安全要求;
(三)对于志愿者私自行动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志愿者统一组织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建立志愿者登记表,如实记录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不定期组织志愿者做横向纵向的交流、学习、培训,提高团队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重视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基金会不为志愿者提供住宿,但可以提供城区内公共交通费和午餐费,并确保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安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志愿者的需求,可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成绩反馈给其所在单位或学校。
(五)如有发现志愿者提供个人虚假信息、拒不履行义务者或严重违反本基金会制度,基金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甚至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
(六)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给服务的项目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由志愿者本人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
(七)如志愿者在规范的志愿服务中受到伤害,基金会将支持受伤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方面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基金会要加强与志愿者的交流与沟通,保证与志愿者有畅通的信息互换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登记的,由基金会向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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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从高中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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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出曾经从事过的志愿服务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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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情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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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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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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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合理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报批,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由筹备机构拟订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范围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应当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健康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内部不再设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公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基金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日常办公、公益慈善活动和服务项目所涉及的物资和服务采购。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按需采购、预算清晰,遵守“经济、节约、效果最大化、性价比高”的基本原则,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资金。
第四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采购形成相关利益人员均须主动回避。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按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采购审批流程,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采购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履行遴选程序。
第七条 采购确定与实施
(一)行政采购
1.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按照基金会采购审批流程经审核批准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和价格。
① 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② 制订总体实施方案后综合分析项目情况,确定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如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
③ 根据方案进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工作。招标结果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按照基金会采购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核批准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和价格。
2.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物资采购,按照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核批准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和价格。
① 成立评审小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采购评审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② 确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采购要求,对有资质的供应商,从资质、方案和报价、声誉和业绩等方面综合评审考察,审定评审文件,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原则上需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方案和报价,经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后按照基金会采购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核批准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和价格。
3.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万元(含)~10万(不含)的物资采购,按照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核批准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和价格。
① 采购部门应当按照采购方案,履行采购比价程序,落实三方比价,提供比价方的相关资料。
② 应当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提供服务)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基金会采购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核批准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和价格。
4.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采购,按照基金会采购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核批准后,确定最终供应商和价格。可采用向供应商直接询价方式采购或从既往供应商中择优选定,并作出说明。
(二)业务采购
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施行。
第八条 通过遴选的供应商,基金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采购物资或服务完成以后,应当由采购需求部门会同办公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采购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后方可付款。
第四章 项目供应商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或具有某一方面专业技能的自然人,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项目供应商遴选应遵循基金会相关规则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项目采购部门应当负责与供应商的沟通、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如期提供物资和服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统一管理各项目供应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和服务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有关供应商资质、询价比价文件、协议等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防止出现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事项,有效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型法律文书。
第三条 基金会的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的合同管理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签订时,应当遵循先审后签再履约原则。基金会理事长负责各类合同的签字和审批;经理事长书面授权,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代行签批各类合同。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牵头负责合同的要约、
谈判、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报备、归档等工作。涉及重大、重要以及非经常性业务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秘书长和业务、财务和法务等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如实记录合同的谈判过程。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是合同主体,各职能部门、专项基金不得以部门或专项基金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签订的合同文件,理事长或被授权人应当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办公室负责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第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项目负责人或第一联系人应当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秘书处领导报告。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行政合同的谈判工作;
(二)负责制定合同文本、统一合同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印章、理事长授权书的管理;
(四)协助承办部门将各类合同提交法务审核;
(五)协助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公益项目管理部负责捐赠、公益资助类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合同谈判工作;
(二)负责项目合同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制订项目合同文本;
(四)负责项目合同报批;
(五)负责项目合同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六)负责项目合同和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收付款类合同文本原件的扫描件应及时上传信息系统,流转财务部门,并作为收付款和合同履行的依据,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收付款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需向合同相对方提供涉及基金会秘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要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十五条 合同一般应先签署再履行,不允许先履行再补签合同,紧急情况和理事长授权除外。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上报秘书处领导。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重大分歧,难以协商致的;
(二)基金会可能违约,或拟提前解除合同的;
(三)基金会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争议的;
(四)合同相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有迹象表明其不准备履行合同或失去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方向基金会发出律师函,或已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向基金会主张权利的;
(六)合同存在瑕疵导致合同尚未生效,或合同可能因某种原因无效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其他应当汇报的争议事宜。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法务应当相互配合,确定争议解决方案。
(一)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法务应当共同讨论并确定争议解决方案后,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合同的,重新履行合同审核流程。
(二)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经理事长同意后,由法务以基金会名义发送法律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应诉。
(三)合同承办部门将所涉争议内容移交法务后,应积极配合签约法务做好调查、取证、诉讼等工作。
第十九条 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文本原件及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应包括: 合同订立依据、审批文件、洽谈资料、来往函件、传真、邮件、电话记录、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期间进行的变更、解除手续,及合同纠纷处理有关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及相关人员在合同管理和履行过程中,有泄露信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并对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基金会在组织机构设立、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公益活动、维持机构运行,以及其它重大事项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专项基金等(以下统称申请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正法治、统一管理、按级审批原则,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准确、及时高效。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稳定等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审查制度,所有信息必须经基金会信息化工作小组审查后方可公开,重大事项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和党支部审议后方可公开。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领导下,由秘书处办公室协助各申请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申请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各申请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负责编辑、送审、上传本部门需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室和各申请部门如发现虚假或不准确信息,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澄清,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
(二)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
(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与基金会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信息;
(六)公开募捐情况;
(七)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新闻通稿、活动方案、公示材料等情况;
(八)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及合作单位(个人)信息;
(九)基金会官方网站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十)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十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二)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十三)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十四)基金会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十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基金会管理中不需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慈善中国官方网站;
(二)基金会官方网站;
(三)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和其它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五)公告栏、电子屏幕;
(六)年报、会议纪要或简报;
(七)便于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信息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拟公开的信息应当逐级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秘书长审批。
(二)秘书长审批后,由各申请部门将拟公开的信息在慈善中国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同时,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已通过基金会审批并加盖公章的信息,无需再次审批。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基金会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申请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部门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提倡勤俭节约,确保交通安全,杜绝使用与管理脱节现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使用原则
(一)车辆按照“先申请,后使用;先紧急,后日常”的原则使用。
(二)保证领导的公务活动和会议、接待等工作用车;
(三)保证特殊工作需要(如携取大额现金、办理急件、必需机动车装载等)的用车;
(四)保证领导交办任务的用车。
第三条 日常用车安排
基金会遇有重要活动或特殊情况时,办公室在征得秘书长同意后,对车辆进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车辆日常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基金会车辆的日常管理;
(二)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加油统一使用加油卡支付,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车辆外借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车辆维修管理
车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告知办公室需检修项目,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和办公室须对维修科目及费用进行核对。
第六条 驾驶员规范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基金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技能精湛、仪容整洁,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成为基金会的文明“窗口”;
(二)行车应当做到准点出车、安全行车,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车况处于良好;
(三)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泄露所知道的机密事项;
(四)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公车私用;
(五)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重大事故应直接向秘书长报告。对事故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
(六)驾驶员工作期间严禁出现饮酒、疲劳驾驶、违反交通法规等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罚款、停职、开除等处罚。
第七条 车辆购置、报废、转售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相应标准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出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出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
[2016] 7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从严控制。基金会应当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次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差;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探亲、访友;严禁参加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培训、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和其他与基金会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差。
(二)事先审批。
1.审批权限。基金会理事由理事长审批;基金会秘书处领导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出差,由秘书长经理事会授权审批。
2.审批流程。基金会相关人员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出差审批表(见附件),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三)费用控制。差旅费报销,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交出差审批表和相关报销票据,财务部门认真审核。超过差旅费标准的支出,经办人应注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条 差旅费标准
(一)交通工具。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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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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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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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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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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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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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书记、副理事长、副书记、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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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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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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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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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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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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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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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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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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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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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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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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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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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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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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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工作人员职级高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职级待遇执行;非工作人员参加基金会活动,按照其本人职级待遇执行。
2.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出差人员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3.因工作需要陪同基金会领导出差,随行1人可与基金会领导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4.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6.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基金会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除外)。
(二)住宿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标准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具体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执行。
(三)餐费
限额每人每天100元,凭发票报销。
(四)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
限额每人每天80元,凭发票报销。
(五)往返机场和火车站,交通费凭发票报销。
(六)如发生超过上述标准的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审批后凭票报销。
第四条 出差结束后,自回京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会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用应当提供出差申请、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凭证。未按时办理差旅费报销,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出差。
第五条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礼品、宴请等费用按《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邀请函。报销相关费用时,还需提供会议资料、培训资料。会议费和培训费中含住宿、餐费的,不得领取差旅费补贴。提前、滞后到达会议地、培训地的,需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参加高规格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不得行贿、索贿。
第八条 不得在出差期间内安排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差旅、住宿、伙食和其他费用标准及管理,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财务规章制度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核算行为,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提供正确、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正确运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进行资金运作增值,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机构正常运转。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二)加强收支管理和经济核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四)定期提交财务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依法依规披露财务信息;
(六) 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基金会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五条 审批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财务分管领导。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与财务人员
(一)基金会秘书处设立财务部门,包括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
(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1.财务主管:应当具备会计中高级职称或参与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三年及以上,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和流程。
2.会计:应当具备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本专业能力;三年及以上会计工作岗位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家慈善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熟悉基金会工作业务;熟练完成原始凭证审核,财务日常核算,各项税种和员工社会保险申报,日常核算报表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3.出纳:应当具备三年及以上出纳工作岗位经验;熟悉日常银行业务办理,税务发票申领,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 会计监督
(一)严格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二)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等登记工作;
(三)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
(四)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财务活动进行检查。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九条 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基金会应当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要求,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并结合财务管理、业务工作开展实际,增设相关的二级、三级等会计科目。
(二)会计核算方法
1.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分期编制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等。
2.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
(2)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
(4)净资产增减变动;
(5)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计算;
(6)业务活动计算和处理;
(7)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会计基础工作
(一)取得原始凭证。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必须取得其原始凭证。
(二)填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会计制度要求,会计科目运用准确,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记账凭证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连续编号,摘要简明,签章齐全;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准确,记账凭证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记账。
(三)设置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设置总账、各科目明细账,明细账定期与总账定期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簿设置应充分考虑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及业务活动的实际需求。
(四)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要求:
1.财务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报及时、账表相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2.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分为月报、年报。
(1)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应当于次月10日前报送秘书处财务分管领导。
(2)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于次年2月15日前经秘书处财务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
3.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要求的内容。
4.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和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完成、对外投资、重大捐赠、重大公益项目开展、资金变动、净资产变动等情况。
5.财务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经秘书处财务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每年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2次。
第十一条 纳税管理
(一)遵守国家税法、税收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做好基金会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
(三)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出纳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会计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现金
(一)现金是指存放在基金会保险柜,由出纳人员负责经管的货币,也称为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二)现金的管理
1.现金使用范围
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现金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1)职工工资、补贴、津贴、奖金;
(2)零星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基金会秘书处库存现金额度为满足3—5天的零星开支需要为标准,超过库存标准的现金应在当天存入银行(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次日存入银行)。
3.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账、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4.库存现金应存放在财务专用保险柜,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5.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会计要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定期检查每月末一次,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
7.大额现金(1000元以上)的存、取款业务需两人以上同行,并由办公室安排专车接送。
8.因公办理现金借款,应执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开户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二)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基本户、结算户、临时账户)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银行存款的管理
1.建立完善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出纳负责网上银行的收、付款业务,会计负责网上银行付款及网上银行对账的审核。
2.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单相符、账账相符。
3.每月末,出纳员负责向开户银行索取对账单,会计负责银行日记账、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应逐笔注明原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财务部门主任报告。
(四)银行结算的办理
基金会收、付款业务采用网上银行结算方式,基金会秘书处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劳务报酬、结算起点下的零星业务鼓励采用网上银行结算方式。为满足业务活动需要,基金会保留支票结算方式。
1.支票种类: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限出纳员人员提取现金使用,不得用于转账结算。
2.支票签发:支票的签发要规范,填写内容要齐全。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同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领票时间、事由、金额等相关信息后,出纳将支票交予支票领用人,原则上不能把填写不完整的支票直接交给支票领用人。禁止签发空头、远期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确保资金安全。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票根一起妥善保管。
3.支票使用:支票使用要符合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4.支票保管:支票应由出纳员负责保管,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加盖印章。
5.因公领用转账支票,应执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6.为防范资金风险,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网银支付采用分级复核模式,根据账户性质、资金额度设定复核权限。
7.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操作人员各自的密码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按要求办理交接。
8.银行预留印鉴和支票必须由不同人员分开保管。其中财务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会计专人保管,人名章和空白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
(五)银行理财
基金会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开立专用银行账户,会计定期对理财账户进行检查,确保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期收回本金并取得投资收益。
第六条 其他货币资金
(一)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开户行以外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基金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接受捐款,月末在尚未办妥银行收款的情况下,应按其他货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二)基金会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参照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实物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会计要建立辅助账,分类进行序时登记。每年末会计、出纳共同对实物进行清点、核对。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应根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无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的至少每月末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其他货币资金要及时清理。
第七条 外汇折算
因接受境外捐赠、实施境外公益活动而发生外汇收支,应选择收支发生当月1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进行核算。在有外币存款、外币现金的情况下,应按照年末汇率对外币存款、外币现金进行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所用资金是指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限制用于投资、接受政府资助的款项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应当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规模适度的投资原则。每会计年度内滚动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基金会净资产总额的80%;不得因投资影响基金会公益活动正常开展,确保项目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条 投资范围和条件
(一)投资范围包括:
1.银行结构性存款;
2.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4.通过发起设立、参股、接受股权捐赠等方式的权益性投资。
5.其它经理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基金会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进行,具体条件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3.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无违规行为。
(三)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年末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四)基金会投资应当以流动性强的项目(可以随时变现的基金、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基金会当年投资总额的50%,并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重大投资标准
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非股权投资。
(六)禁止行为如下:
1.为他人提供担保;
2.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3.直接购买股票或投资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4.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的决策机构,职责如下:
1.审议年度投资报告,审核批准下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2.审核、批准年度投资计划以外各项投资;
3.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调整;
4.审核批准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5.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二)为确保资产投资的合法、安全、有效,秘书处可以组建投资工作组,除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投资工作组负责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实施,职责如下:
1.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投资计划具体实施;
3.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4.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5.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6.为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7.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会监事会,负责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重大投资信息,在基金会官网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风险防范
基金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投资安全。具体包括:
1.分散投资。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分散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2.投资状况动态监控。当损失达到止损点(本金)时,应当及时调整对策,必要时终止该项投资。
3.定期对受托人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 管理责任
(一)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
2.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玩忽职守、收受贿赂;
4.泄露秘密;
5.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不法行为。
(二)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不进行发起设立、参股、接受股权捐赠等方式的股权性投资管理。
第九条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投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中止、或者退出,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基金会投资活动正常动作,或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
(三)其他应娄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房屋和建筑: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交通工具:办公用车辆;
(三)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
(四)文物文化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入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发票、报关单等凭据标明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定。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法确认公允价值,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辅助账进行登记,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待全部完工投入使用后转为固定资产。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净支出,增加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5.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计价。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7.非货币性交易的因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特殊交易或者事项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第五条 已经入账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采用财务软件生成折旧表的,会计应定期对每项(每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账面净值进行检查并做调整。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40年,残值率5%;
(二)交通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残值率5%;
(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率5%;
(四)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折旧所限为5年,残值率5%;
(五)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残值率5%;
(六)文物文化资产,不计提折旧;
(七)其他入账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各环节应当实施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秘书处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工作。
1.编制计划。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秘书处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定后,统一购置。基金会办公用电子产品使用年限未超过3年的,不得置换。
2.验收入库。购置固定资产,办公室应当对质量、数量进行查验,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入库,编制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3.领用登记。领用固定资产,应当经秘书长批准后,按照部门和使用人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领用。
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实物管理责任人,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先办理资产交还手续。丢失、人为毁损应当合理赔偿。
4.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非正常毁损、无偿转出等,由实物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写明资产名称、现状、数量、净值、原因、方式等,报秘书处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定后方可处置,同时,应当履行财务相关手续。
5.清点盘查。每年12月25日至31日,秘书处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发现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秘书处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定后,进行账务处理。清点盘查后固定资产,应当实现账实相符。
(二)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与监督。对固定资产应按每项资产、每类资产(同一资产众多的情况下)进行明细核算,并计提折旧。年末积极配合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存货的管理,规避存货积压进而形成损失的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存货范围
基金会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或者为了出售、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和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具体如下:
(一)捐赠物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存货。
(二)采购物资:为开展公益活动基金会采购的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存货。
(三)行政办公所需要的使用年限一年及以上,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
(四)其他存货(如:受托代理业务形成的存货)。
第三条 存货计价
(一)购入的存货,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买价确认入账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当按照捐赠人提供的购买发票、海关报关单作为价值确认的依据。发票、海关报关单所标明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时,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依据。
(三)接受捐赠的存货,在捐赠方未提供发票、海关报关单时,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证明材料顺序为:
1.捐赠方近期给第三方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2.捐赠方与第三方当年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专业机构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捐赠物资金额、数量较小时,可以参考同类商品、同型号商品网络销售价格为公允价值。
(四)接受捐赠存货,无法确认入账价值时,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辅助账簿进行登记,按照存货实施监督,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
第四条 存货管理
(一)秘书处办公室为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存货日常管理。
(二)财务部门负责存货核算与监督,发现存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秘书处领导报告。
(三)基金会和工作人员接受馈赠上交的礼品,应当按照存货管理。
(四)存货接收、使用、调换等,必需办理出、入库手续。存货出、入库时,需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共同办理。捐赠物资出、入库严格按照基金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操作。
(五)秘书处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应当每年12月25日至31日对存货进行清点盘查。发现丢失、损毁、损耗时,应当查明原因和责任人;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或者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时,应当报秘书处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定后进行处理。
(六)基金会接受捐赠存货,在不具备保管条件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基金会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保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捐赠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七)为避免捐赠物资积压导致损失,应当做到:
1.不盲目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物资,应当充分考虑基金会执行能力、保管条件、捐赠人需求、业务范围等因素,不能为追求业绩或其他因素而盲目接受物资捐赠,为捐赠物资后续执行与管理留下不良隐患。
2.不积压捐赠物资
(1)接受捐赠物资,部门之间应当相互协调,负责发放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做到接受捐赠与实施捐赠同步,避免捐赠物资积压导致丢失、毁损、浪费等情况发生。
(2)采购捐赠物资,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购,杜绝采购物资积压,发生丢失、毁损、浪费等情况。
(3)为避免存货积压带来的损失风险,接受捐赠物资和用于捐赠而采购的物资,无论是否具备存放条件,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款、物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捐赠款、物,系指基金会收到国内外机构、企业、公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捐赠资金管理
(一)捐赠资金收入管理
捐赠资金,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现金、邮局汇款以及网络在线等方式捐赠的人民币和外币。
1.核对捐赠信息。经办人应当向基金会财务部门提交捐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款项用途等。财务部门负责对经办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对。所有捐赠金额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取得《捐赠函》;捐赠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签订《捐赠协议》。对匿名捐款、无法确定用途的捐赠,财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以“爱心人士”名义开具捐赠发票,统一纳入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2.确认入账。财务部门负责确认核实现金收讫、银行转账结算办妥、邮局汇款、在线捐赠(含微信和支付宝)到达基金会指定账户。
3.开具捐赠票据。款项收妥后,财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与汇款人名称应当一致;遇付款人与捐赠人名称不一致时,应当由汇款人做出书面声明后,财务部门为给书面声明中指定的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无论捐赠人是否需要票据,财务部门均应当开具;无法送达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二)捐赠资金支出管理
1.专款专账。对于捐赠人指定用途款项,财务部门应当在限定性捐赠收入、捐赠成本科目下按部门、项目名称、专项基金进行单独核算。
2.专款专用。基金会和项目执行方,应当遵守捐赠者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使用捐赠款项,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3.定期核对。财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限定性捐赠收入、支出、结余情况,提供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回复财务部门,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第四条 捐赠物资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的捐赠物资包括实物、房屋、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捐赠。
(二)接受捐赠的物资使用应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三)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捐赠时应提供捐赠物资价值凭证。
(四)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物资型号、数量、价值、用途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发生无法按时签订捐赠协议等特殊情况,应由捐赠人出具捐赠函。
(五)接受物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
(六)接受的捐赠物资,经与捐赠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捐赠人直接将其发运给受益人,由受益人代表基金会进行捐赠物资验收确认。
(七)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公允价值证明凭据,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八)基金会不接受企业的股权捐赠。
(九)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资时,捐赠人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十)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十一)捐赠物资接收和入库要求
1.捐赠物资应当由经办人负责验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单。入库单应当注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来源、用途等内容,物资管理人员在捐赠物资未使用前负责实物管理工作。
2.物资管理人员收到捐赠物资,与经办人共同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3.经办人或物资管理人员将捐赠函或捐赠协议书、入库单、发票交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
4.捐赠物资未经验收、无法确认公允价值时,财务部门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5.物资捐赠接收、使用、库存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十二)捐赠物资使用
1.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人未表明使用意愿时,应当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捐赠物资在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经秘书处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对指定捐赠基金会秘书处的物资,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存货管理办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4.捐赠物资在基金会滞留期间,应当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存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办理。
(十三)物资出库手续
1.经办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办理捐赠物资出库手续,并填写《出库单》;
2.经办人应当及时将捐赠物资发放至受赠人,并出具接收证明;
3.经办人应当及时将《出库单》、捐赠协议、接收证明等材料提交财务部门。
4.物资发放、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损耗,应当由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物资核算和监督
1.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物资进行核算和监督。
2.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物资出入库手续等相关文件进行复核,及时记账。
3.财务部门拒绝办理不规范、不合法、不具有效性的票据。
4.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存货管理办法》进行清查盘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无形资产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系指基金会拥有或实际控制的无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是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基金会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 核算与监督
(一)财务部门应当将无形资产纳入核算范围,并实施监督。
(二)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价,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
(三)财务部门应当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四)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五)财务部门会同办公室,每年末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生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术替代等减值迹像,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适时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正常报废、非正常毁损、无偿转出。由秘书处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报告,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
(一)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偿出让、转出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
2.该无形资产用于公益支出;
3.该无形资产出售;
4.该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期限到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费用报销流程,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报销,系指基金会日常行政办公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人员工资、劳务费等费用的报销。
第三条 费用报销
1.费用报销应当取得合法票据,并清楚载明票据名称、开票日期、基金会全称、业务内容、费用金额、发票单位名称、税号等内容。票据应当由开票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
2.费用报销应当采用银行汇款、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发放工资、补贴、津贴、福利等,应当采用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单据格式、内容由财务部门制订。
4.基金会工作人员报销,应当填写报销单。报销办公用品、修理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应当附费用清单,注明费用出处(项目费用、部门费用、管理费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付款。
5.非基金会工作人员领取劳务费和专家讲课费,经办人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劳务协议。劳务费和专家讲课费,应当采用银行汇款、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6.费用报销应当一事一报。不得将不同部门、不同事项、不同会计期间、不同内容的费用票据合并报销。
第四条 费用报销审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复核报销凭证,发现不合法、不规范、不清楚、不真实的票据和单据,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报销凭证,以及出纳人员的工作进行审核。
第六条 现金借款管理
(一)1000元及以上的现金借款,应当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
(二)1000元以下的现金借款,由财务部门办理。
(三)现金借款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四)前次借款未清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五)现金借款不得跨会计年度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转账支票管理
(一)领用转账支票,应当填写支票领用单,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二)转账支票,应当于支票开具日期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转账支票不得跨会计年度报销。
(三)转账支票在规定时间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不得再次领取转账支票。
(四)因转账支票丢失、涂改,引发经济、刑事等事件,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支票领用人赔偿;伙同他人作案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管理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费用开支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费,系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残保金、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三条 管理费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费预算编制,报秘书处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批准;管理费控制、调整、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预算管理。基金会管理费用实行预算控制。财务部门于每年12月下旬,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年初,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节约使用。基金会管理费应当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进行控制,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10%。使用中,应当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
(三)动态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规模相匹配,并按照实际收入对预算支出及时调整。超出预期指标时,各部门应当缩减管理费支出。
第五条 各项目用于行政办公支出的费用,其内容和标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票据管理和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系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三条 票据具有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人捐赠的合法财产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由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指基金会在提供服务等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捐赠票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票据号码,校验码,二维码、开票日期、捐赠项目、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复核人、开票人等内容。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纸质捐赠票据包括收据联、存根联、记账联。收据联由捐赠人收执,存根联由财务部门留存,记账联用作记账凭证。纸质捐赠票据必须通过机打方式完成,手写票据无效。
第八条 电子捐赠票据通过财政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管理,可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可供归档保存。电子捐赠票据必须含有已认证的基金会数字签章,否则票据无效。
第九条 开具捐赠票据应以电子捐赠票据为主,有特殊需求可开具纸质捐赠票据,两者只可选其一,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资金捐赠,确认捐款到账后开具捐赠票据;物资捐赠,按照《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的日期、金额不能变更,否则捐赠票据作废。如捐赠人要求变更捐赠项目、捐赠票据抬头等信息,业务部门需在基金会办公系统中执行换票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批后,更换发票。原则上不办理跨年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提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如发生退款时,已开具捐赠票据的应先由业务部门收回捐赠票据,并在基金会办公系统中执行退票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批后,财务部门门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二)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由基金会收取的提供服务等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 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通过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管理系统开具、管理,可实现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可供归档保存。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含有已认证的基金会数字签章,否则票据无效。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完成基金会票据的领用、入库、开具、保管、作废、核销、销毁、归档等工作。基金会各部门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管理流程使用票据,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票据作废,电子票据应当及时冲红,纸质票据全部联次应回收,要全部加盖“作废”戳并完整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追究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系指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各科目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并对会计档案实行监督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条 财务部门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 基金会内部应当设立电子会计档案资料。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会计核算系统,能够生成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的电子会计资料,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符合经办、审核、审批等审签程序;
(三)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和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检索关系;
(四)电子会计档案,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谨防篡改;
(五)电子会计档案应当用移动硬盘每年备份一次,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第八条 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应当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并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由财务部门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封装完整。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和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秘书处财务部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查阅、复制会计档案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销毁。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秘书处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审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由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
(三)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规定,并由秘书处办公室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九条 基金会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
一
|
会计凭证
|
|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
二
|
会计账簿
|
|
|
|
3
|
总账
|
30年
|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
6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专家讲课费和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等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家讲课费和劳务费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讲课费,系指基金会在开展各类学术交流、科普和培训等项目或活动中,支付给授课和主持专家的课酬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系指基金会在开展非授课类项目或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劳务报酬。
第二章 讲课费、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四条 讲课费应当按照讲课时长支付,每学时不低于30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五条 讲课费标准:两院院士和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主持专家每学时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六条 劳务费标准:参照讲课费发放标准,不记时长,按次发放。
第七条 超过第五条、第六条标准,应当经秘书长审批同意,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讲课费、劳务费均为个人所得税税后标准,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第三章 讲课费、劳务费发放流程
第九条 由经办人通过基金会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后发放。其中,讲课费、劳务费发放,应当与领取人签署劳务协议,并提供其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讲课费、劳务费应当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讲课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严禁虚报、虚构讲课费和劳务费发放事由,套取讲课费和劳务费。严禁超标准发放讲课费和劳务费。
第十二条 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公益项目或活动,不得领取讲课费和劳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行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系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致力于推动健康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合作项目和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管理要求
以项目为单位编制收支预算,根据预算内容和标准对项目收支进行控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核算对象。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应当由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部报财务部门备案,便于会计以项目为核算对象,分别设置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及时、规范、客观、完整的反映项目财务收支信息。
(二)严格预算管理。经办人应当编制项目收入、支出预算,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备案。
1.预算内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注明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名称。经项目负责人、公益项目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专项基金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益项目管理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付款。
2.预算外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并说明未纳入预算原因及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同意,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3.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4.严格过程控制。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根据预算内容、标准,对项目运作过程中财务收支进行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可根据需要会同项目部门进行调整。项目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拨款。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可采取暂缓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5.及时反馈信息。项目和财务部门定期对项目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项目收支情况应当纳入财务报告。
(三)项目资金管理
1.实行项目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2.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分期支付,首期拨付资金于项目协议签订后支付,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予以支付,但尾款须保留至执行方提交结项报告后予以支付。原则上首款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80%,尾款保留资助总金额的20%至10%。
3.项目立项经过审批,签署了协议后,经办人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拨款时间,申请支付项目首期款项。申请项目首期款项需向财务部门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支出申请单
(2)项目参研单位公示;
(3)发票或捐赠收据(原件);
(4)项目合同或协议书;
(5)科研单位立项申请;
(6)伦理批件;
(7)项目预算表。
4.根据协议约定,按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第一期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后经办人方能申请支付下一阶段的资金。
5.项目中期付款审批流程及付款时间同项目首期款项支付的规定。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需要支付阶段性项目资金,申请付款时,除首期付款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向财务部门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支出申请单;
(2)发票或捐赠收据;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
(4)项目进展报告;
6.项目完成之后,结算尾款时,除前期付款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向财务部门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支出申请单;
(2)发票或捐赠收据;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
(4)项目决算财务报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项目收入来源应当合法合规,拒绝不合理商业回报捐赠和非法商业活动与经营,从源头把控风险。
(二)非营利性原则。项目资金除既定、合理支出外,不得用于分配和变相分配,结余应当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规范性原则。项目选择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承办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监督
(一)基金会应当建立内外部结合监督机制,对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项目部门为项目监管责任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监管公益项目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确保项目内容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三)重大公益项目财务收支信息应当定期披露。内容包括:项目开展、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其中,资金使用信息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费等。
(四)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公益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1.年度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年度捐赠总收入1/5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
2.年度支出占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总支出1/5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费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费用开支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借款、费用报销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费用支出原则上实行预算管理。因基金会业务活动的特殊性,允许发生预算外费用支出,但预算内费用支出与预算外费用支出,采取不同的审批和控制方法,具体如下:
(一)预算内费用支出
1.预算管理。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应当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2.分级审批。预算内费用支出,采取总量控制和分级审批。
(1)预算内业务活动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注明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名称。经项目负责人、公益项目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专项基金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益项目管理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付款。
(2)基金会管理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注明费用出处(项目费用、部门费用、管理费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付款。
(3)同一项目费用支出,在预算额度内不同内容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调整幅度为增减10%。
(4)管理费用支出,在预算额度内不同内容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调整幅度为增减10%。
(二)预算外费用支出
1.预算外业务活动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并说明未纳入预算原因及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同意,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2.预算外项目实际支出,不得超出计划总量。金额调整不得超过资金使用计划的5%。
3.预算外管理费支出,应当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费用支出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费用支出的内容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意愿、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收支配比原则。应当与相关资金来源同步进行,不得发生与基金会收入、业务范围无关的费用支出。
(三)勤俭节约原则。应当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搞特殊化。
(四)效益优先原则。合理设计项目和公益活动,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注重衡量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益。资金拨付应按项目进度、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防止出现账外结余。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费用控制与管理。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活动费用控制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的控制与管理。
(二)财务部门负责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项支出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汇报。未得到批准前,暂停资金拨付和费用报销。
(三)基金会领导,经办本人相关费用报销时,不得自行审批,应由同级或上级领导负责审批。
(四)各项费用预算与执行情况纳入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方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一)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1.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基金会设立的其他基金会。
4.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基金会。
6.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基金会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基金会。
(二)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接受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可以参考有序交易的市场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
有序交易,系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负债具有习惯、正常市场活动的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六条 基金会禁止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等商业行为。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回避原则。基金会理事等有关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应当回避;基金会关联方中的自然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回避。
(二)合法原则。关联方交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三)诚信公允原则。关联方交易必须诚实公允,不得偏离市场有序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公平公正原则。关联方交易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基金会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应当在基金会官方信息平台披露,并纳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基金会的关系。
(三)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四)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五)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六)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七)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八)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九)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关联交易审批:
(一)单笔3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当由理事会表决;
(二)其他的关联交易执行基金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加强过程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完善考核机制,发挥预算的规划、控制、激励作用,实现基金会预期目标和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预算编制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财务预算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在综合考虑基金会内部治理现状、业务规模、人员等情况,财务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基金会工作实际为基础,客观编制财务预算,确保预算的计划、控制职能有效发挥。
(二)量入为出。根据预计可实现的收入,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费用预算,促进基金会财务收支的总体平衡。
(三)全员参与。部门预算是基金会财务预算的基础,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调动员工参与财务管理积极性,增加基金会财务收支透明度。
(四)谨慎调整。预算确定后,为确保基金会预期财务目标实现,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因重大事项发生或政策变化时,必须调整修改财务预算的,应当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经党支部和理事会批准后,由责任部门提出调整方案,财务部门负责修改财务预算。
第四条 财务预算编制方法
(一)财务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相互结合、分级编制、统一汇总、反复修订、综合平衡与调整的方法。
(二)财务预算编制由各部门提出收入、支出预算草案,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复核,秘书长审核,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财务部门审核调整,秘书长审议,经党支部和理事会批准,并下达各部门执行。
(三)各部门根据基金会业务发展计划和收入结构、项目特点、费用性质,可以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增量预算等不同预算编制方法,具体方法由财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部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改;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预算执行监管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具体责任人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负责基金会预算草案的编制,具体工作如下:
(一)部门负责编制捐赠收入、服务收入、业务活动支出、筹资费用预算草案,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负责编制管理费用预算,审核捐赠收入、服务收入、业务活动支出、筹资费用预算草案,基金会财务预算汇总等,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财务预算草案上报分管财务秘书处领导。
(三)分管财务秘书处领导,应当对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财务预算草案报送秘书处办公会议、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财务预算执行
(一)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部门备案,并由秘书处下发各部门执行。
(二)分管公益项目和财务的秘书处领导,负责基金会财务预算的监管。分管财务秘书处领导,应当于每半年向秘书长报告一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信息,系指捐赠人、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基金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了解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收支、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财务信息的主要形式,内容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具体要求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条 需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披露。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拟公开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第六条 财务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拟公开或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财务部门核对后,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在基金会官网、民政部指定信息平台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专项基金组织委员会和独立公益项目管理组,应当及时提供捐赠收入、公益支出金额、重大公益项目收支情况,并于公开前与财务部门核对后,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应当由财务部门及时建档、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公开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日常业务招待行为,遵循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原则,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业务招待费,包括:业务礼品费、餐费、接待费。
(一)业务礼品费。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对外发生的礼品、纪念品等相关费用。公益活动、公益项目中发生的宣传费、纪念品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范围。
(二)餐费。基金会因工作需要,招待外单位有关人员发生的餐费。
(三)接待费。基金会因工作需要,接待外单位有关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应当坚持有利工作交往、务实节俭、标准控制、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习俗和最必要、分档次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
(一)基金会应当减少不必要业务招待活动。
(二)公益活动不得发生礼品和宴请费用,确需招待用餐的,其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三)业务招待费发生前,要逐级报请项目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批。
(四)业务招待费应当实行对口接待、同级接待。
(五)接待用餐应当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中级接待用餐,司机不参与陪餐。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与公益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与管理费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经办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安排、批准业务招待事项。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审批程序和开支标准
(一)审批程序
业务招待活动,由经办人对接待人数,相关的住宿、交通、餐费、礼品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估算,逐级报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安排招待事宜。
(二)开支标准
1.普通招待
一般人员到基金会进行公务活动,确需在基金会用餐的,应当以工作餐招待,每人每餐标准50元,不得饮酒。
2.中级招待
社会组织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到基金会进行公务活动,确需在基金会用餐的,可选择工作餐或桌餐。工作餐每人每餐标准100元,桌餐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150元,用餐不得饮酒。
第七条 控制与监督
(一)相关部门应当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1.真实性。所有宴请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注明招待事由、对象和人数。
2.规范性。业务招待费内容和标准,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3.完整性。业务招待费应当取得正式发票和消费清单。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发生的业务招待,财务部门应当不予报销。
(三)业务招待费,应当谁经手谁报销,不得由他人代报、代领业务招待费。
(四)业务招待费中,禁止出现景区消费、贵金属、奢饰品、烟酒等与基金会公益活动不相符的内容。禁止借业务招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业务招待费核算要求
1.与公益活动相关业务招待费计入业务成本;与公益活动无关业务招待费记入管理费用。
2.从基金会领取的礼品、纪念品用于招待,由秘书处经办人开具《物品出库单》,注明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
3.用于业务招待的费用票据与业务实质不相符时,必须还原成业务招待费用,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基金会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基金会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基金会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机构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七条 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据,以及累积影响数据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同一时期的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实际成本计量,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时,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 1 年内(含
1 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应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十七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基金会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十八条 应收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预付账款是指基金会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基金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待摊费用是指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二十六条 期末,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三)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一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含 3 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二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基金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基金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五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十七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
”项目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盘点表进项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四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单位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债
第四十五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单位。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四十六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基金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单位;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七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基金会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基金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基金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基金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四十八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一)长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四十九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节 受托代理负债
第五十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基金会理事会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基金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章 收入
第五十三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基金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基金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基金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基金会的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来区分界定。
第六章 费用
第五十六条 费用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
”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本单位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本单位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 ”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基金会的管理权限,按照理事会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基金会自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基金会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基金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基金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基金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而且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
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六十七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 ”为金额单位,“元 ”以下填至“分 ”。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六十九条 会计科目设置
基金会应当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要求,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并结合财务管理、业务工作开展实际,增设相关的二级、三级等会计科目。
第七十条 会计基础工作
(一)取得原始凭证。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必须取得其原始凭证。
(二)填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会计制度要求,会计科目运用准确,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记账凭证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连续编号,摘要简明,签章齐全;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准确,记账凭证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记账。
(三)设置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设置总账、各科目明细账,明细账定期与总账定期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簿设置应充分考虑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及业务活动的实际需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会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和专项基金、独立公益项目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 有因公出国需求的部门,应当于上年末或当年初认真编制当年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其中,出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基金会财务部门,并按照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和出国(境)任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拟订基金会年度出国(境)计划。
第四条 因公出国部门和人员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第三执行方等相关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章 出国(境)审批
第五条 组织出国(境)部门根据出国(境)计划,在填报《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以下简称"任务审批表")时,应当明确本次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包括:外事费以及在预算中安排的含有外事活动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中没有外事活动预算的一律不得用于出国(境)。
第六条 个人任务审批,应当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列入出国(境)年度计划且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国(境)团组,应当在任务审批表中明确具体项目名称,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年初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中是否含有出国(境)经费、预算中出国经费能否满足本次出国(境)任务需要等。任务审批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当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上述范围之外的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视经费情况,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三章 出境经费核算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办理任务审批表时,应当认真填写《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连同出国(境)任务批件一并报财务部门办理出国(境)费用预借手续。
出国(境)人员可预借费用包括:国际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系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系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系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系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系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出国签证费用、保险费用、防疫费用、会议注册等费用。
第十一条 国际旅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机票款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职务相当于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职务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职务相当于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职务相当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人员,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当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规定标准执行。实际报销金额以?出访国家对应的最新财政部标准?为准。
(二)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对外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厉行节俭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等文件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对因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且组织方要求统一安排住宿导致住宿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组团负责人出具超标说明,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财务部门确认后,办理预借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在一个国家多个城市间往返,应当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预借手续,不得报销多个城市的联程机票或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一周内,应当按照出国(境)费用实际支出情况,逐项填写《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连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相关支出票据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日程安排表一起,经出国(境)团组负责人签字,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行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增加途经地点和其他非公务旅游景点,不得增加国(境)外停留天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在基金会官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基金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能详尽部分及有关支出标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一条 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基金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基金会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按期编制财务报告。
(二)拟订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实时反映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对基金会财务状况进行效益、风险分析,提出财务建议;审计或调查实施财务监督,为基金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做好基金会资金的调度和筹措,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做好与金融系统的沟通工作。
(五)掌握国家税务政策,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税收筹划和纳税申报工作。
(六)完善财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会财产清查工作。
(七)不定期开展对秘书处工作人员及项目承办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做好会计档案、财务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
(九)承办上级部门、捐赠企业等单位对基金会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任务分工
(一)财务主管
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财务部的全面工作。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主持起草财务管理制度,领导和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
2.主持、领导财务部日常工作,监督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分工及职责的落实。领导财务部认真贯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和政策,遵守会计法规,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3.负责财务部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就相关会计事项、财务管理办法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沟通,督促各部门共同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4.财务主管有行使监督职能、严格财经纪律、防范和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的责任;
5.充分提取和利用会计信息为理事会预算和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
6.参与审查或拟定重要的捐赠合同、资助合同、投资协议;
7.审核、调整、汇总各部门财务预算,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会计人员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财务收支;
8.做好税收筹划,督促会计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严格审查各项税金的申报和缴纳;
9.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财产清查,结合财产清查,不断改进管理方法,监督资产安全与完整;
10.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财务部门的整体素质;
11.协调、安排基金会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工作;
12.保管网银复核U盾,并复核由出纳提交的付款等银行业务;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费用审核会计
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
1.认真履行内部稽核。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不规范的收支行为应拒绝办理会计报销手续,在稽核过程中认真履职,有效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2.承办审查各种收入、支出、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工作;
3.对形式上欠规范的支出和费用报销,指导经办人完善或补充原始单据及财务手续;
4.承办上级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如实反映情况;
5.承办会计档案阶段性管理工作。认真装订会计凭证、打印账簿,妥善保管阶段会计档案,按规定时间向档案部门移交往年会计档案;
6.指导、监督出纳做好资金拨付、费用报销等日常工作;
7.审核出纳开具的公益捐赠发票;
8.审核记账凭证;
9.承办各税种申报及缴纳;
10.承办基金会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纳;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记账会计
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
1.根据经济业务性质,撰写会计摘要,确定会计科目及相应金额;记账过程中负责检查财务核算手续,记账数字准确,序时、及时登记,摘要记录清晰;
2.承办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时间编制财务报,客观完整的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及现金流;
3.协助财务主管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
4.承办核对存货、固定资产存量,定期督促实物盘点,促使存货、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5.承办督促应收、应付款项的结算和清理,发现异常及时向财务主管报告;
6.承办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工作,对未达账项事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财务副秘书长报告;
7.承办上级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如实反映情况;
8.掌管财务印章,严格审查支票的签发及资金拨付;
9.审核出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出纳
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
1.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日常现金业务。控制库存现金的额度,库存现金原则上以满足3-5天的零星支出为限。现金收入应及时交送银行,不准出现坐支、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款项;
2.承办办理银行日常收付、结算、对账工作;
3.承办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及支票签发管理工作;
4.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
5.承办捐赠发票、税务发票的购买、登记、使用和保管工作;
6.承办公益捐赠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
7.保管银行结算用人名章;
8.保管网银制单U盾,及时在网银系统中登记付款等银行业务事项;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业务规章制度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促进专项基金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系指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募集资金量较大,开展公益项目持续时间较长,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某一类健康促进事业的公益性公募基金。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三条 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可向基金会申请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条件:
(一)募集初始启动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二)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有热心公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名称应当按照所开展公益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性质,经基金会秘书处审定,并命名为“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专项基金应当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成员由基金会、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启动资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协商推荐,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组委会在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二)制订专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专项基金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负责公益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监管;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完成基金会秘书处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组委会由7~1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组委会每届任期5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组委会任职。委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热心健康促进公益事业,认同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具有较强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支持专项基金工作,能为健康促进事业发展作贡献;
(三)在健康促进、健康管理及医学专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第八条 专项基金可设立办公室,在专项基金秘书长领导下,实施组委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组委会在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一)主任委员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组委会工作会议;
2.组织成立专项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3.负责整合社会资源,募集公益活动资金;
4.审定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的立项和实施方案;
5.负责专项基金公益活动承办单位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6.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项基金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委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名。专委会成员由组委会和主任委员协商聘请,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备案。专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认同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支持专项基金工作,积极参与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活动;
(三)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上;
(四)在健康促进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 专委会受聘专家任期同组委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工作准则
第十二条 组委会换届
基金会秘书处公益项目管理部,应当会同组委会组织专项基金按期换届。
第十三条 调整组委会成员
组委会成员调整应当经组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获得组委会2/3以上成员同意;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其他成员应当报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资产管理
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财务部门设立独立科目,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和协议约定管理使用捐赠资产。
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制管理,预算报专项基金组委会审核,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实施。接受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信息公开
专项基金相关信息和支持开展的公益活动信息,应当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公益活动档案管理
各类公益活动方案、计划、过程文件(含记录、总结、图片、音视频、教材)等各种媒介资料,应当由项目活动承办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形成项目档案,具体项目资料收集与整理按照基金会相关要求落实。
项目活动结项时,专项基金办公室应当将项目档案移交基金会秘书处归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组织开展重大公益活动时,组委会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专项基金办公室应当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章 专项基金评估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专项基金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建立专项基金动态管理机制,其退出条件为:
(一)连续3年未募集到资金;
(二)连续3年未开展公益活动;
(三)支持开展公益活动偏离业务范围;
(四)公益活动执行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经年度评估,存在以上任一条件的专项基金,应当调整为独立项目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年度评估为“优秀”的专项基金,基金会秘书处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公益项目管理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益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致力于推动健康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合作和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循依法合规和诚信非营利原则,防范各类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切实维护基金会公信力。
第四条 项目类别
(一)按照基金会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按照捐赠方意愿,由基金会发起或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有关规定;
(三)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和可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
(四)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第六条 项目立项应当填报《立项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名称。严禁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基地”“中心”“高峰”“巅峰”等字样;
(二)项目背景。社会问题与需求、政策背景与导向、领域现状与缺口等;
(三)前期调研和可行性分析;
(四)项目组织结构;
(五)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和预期效果;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七)项目预算;
(八)项目起止时间;
(九)项目风险评估。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项目组应当撰写《立项申请书》,提交公益项目管理部受理和初审。
(二)立项审批。《立项申请书》经公益项目管理部初审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审批权限。预算金额小于100万元(含)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预算金额大于100万元,小于3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批;预算金额大于300万元(含)的项目,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党支部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涉及以下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
(一)举办或承办节庆、展会、论坛性质类等活动或会议;
(二)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参加的活动或会议;
(三)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
(四)申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五)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
(六)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七)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等生物安全方面的科技创新有关事项;
(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九条 不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项目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和资助。
第十条 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符合《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流程操作指南》中明确的标准、要求和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注册费或培训费等费用进行牟利;
(二)不得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夹杂商业营销活动;
(三)未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发证”、“授牌”活动;
(四)不得指定项目承办单位或受益方;
(五)其他不符合非营利要求或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遴选产生。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指导项目执行单位按照《立项申请书》内容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过程管理、资料归档和总结评估,确保项目实施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线上督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财政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项目组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项后,如有必要,基金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实施情况评估或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重大公益项目,根据需要开展年度专项抽查审计。
重大公益项目认定标准:
(一)年度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年度捐赠总收入1/5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总支出1/5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
第四章 项目终结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结: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基金会声誉行为,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违规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属于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提交结项报告及相关档案材料;属于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完成部分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结后剩余资产的处置。
(一)有捐赠协议的按捐赠协议处理;
(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基金会可与捐赠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没有捐赠协议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党支部会议审议,报理事会审批后,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结后,不得再以该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如需开展相同或相似项目,应当重新立项。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和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由基金会秘书处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第二十四条 设立项目后,应当在3个月内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项目为公开募捐的,需额外公开相关募捐活动名称。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应当在3 个月内公开详细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和地域、受益人群和确定方式、收入来源、支出情况、委托承办单位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超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不足6个月的,应当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公开项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开募捐项目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结后有资产剩余的,应当在终止后 3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处理情况。
第六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基金会开展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采购;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遵守基金会有关财务、审计和信息公开等规定要求。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档案的建立、审核和管理,项目组或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具体参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项目档案目录》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应当于项目结束后15日内归档,项目档案保管时间为:重大项目档案永久保存,重要项目档案保存30年,一般项目档案保存10年。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年度评估优秀的项目,基金会可给予相应激励。
第三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基金会应当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追责,违反国家或上级部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公益项目管理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承办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项目承办单位遴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防范采购风险,保障基金会和捐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基金会签订协议,承接各类项目实施工作的承办单位;与基金会签订供销协议或服务协议的单位。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遵循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项目承办单位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宗旨和行业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诚实守信原则。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协议约定,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监督管理原则。基金会应当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要求:
(一)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按照所承接工作任务的性质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等;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办公益项目核心内容的能力,不得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或分包;
(四)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遴选程序:
(一)需求发布。按照公益项目实际情况,发布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预算、时间节点、承办单位类型等;
(二)报名受理。项目组受理有意向项目承办单位的报名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业绩证明、报价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资质审查。项目组对报名的项目承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单位;
(四)评审选择。项目组对通过资质审查的项目承办单位进行评选,综合考虑其报价、业绩、服务承诺等因素,择优选择项目承办单位;
(五)协议签订。基金会与选定的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质量标准、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遴选方式和审批权限
(一)项目预算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由业务部门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预算金额小于400万元(不含)且大于100万元(含)的,应当由项目组在通过资质审查的项目承办单位中进行三方比价遴选,结果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批,并填写《承办单位遴选表》,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公示;
(三)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0万元(不含),应当由项目组在通过资质审查的项目承办单位中进行三方比价遴选,并填写《承办单位遴选表》,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通过资质审查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办单位,可不采用遴选方式,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批:
(一)涉及基金会安全及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具有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服务商或提供服务的单位少于三家(含单一来源),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同品类物资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期限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如出现单位注销、失信记录或违规操作等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终止其承办单位资格,并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遴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公益项目管理部负责起草,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研究类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研究类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研究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研究类项目质量,实现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类项目是指依据《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研究类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择优支持、全程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发布
第四条 研究类项目属于公益项目的一种形式,需遵循《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立项应撰写《立项申请书》。
第五条 批准立项后,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应严格按照征集公告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研究类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立项依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研究团队构成及经费预算等部分。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签署申请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如果是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由牵头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 项目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逾期提交或形式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 形式审查由项目组负责。主要审查申报者资质、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项目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通过会议评审(含网络会议)、函审等方式对形式审查合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议。重点评估申请材料与立项要求的契合度、创新性、可行性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专家通过投票或计分的方式提出入选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由基金会从相关领域按专业匹配原则选取,每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奇数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如与申请者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声明回避。
第五章 项目评审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入选单位名单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者姓名、入选单位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项目组负责调查核实,处理意见报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审议,并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方。
第六章 协议签订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入选单位须在3个月内,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完善《项目任务书》,并提交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与入选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项目任务书》和《伦理审查批件》作为项目资助协议书的两个必要附件。
第七章 经费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 “预算管理、分期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基金会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须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对公账户,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章 项目阶段总结
第二十一条 研究周期一年(含)以上的项目,须在项目执行中期提交《项目中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根据中期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拨付下一阶段经费或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未通过者,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日期后15日内,向基金会提交全套项目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结项报告》;
(二)研究成果证明材料(论文、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等);
(三)经费决算表(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及拨付凭证(按决算科目及金额提供对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协议、票据、实验记录、照片、劳务费发放明细、银行汇款记录等);
(四)项目研究档案卷内目录。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组织实施,可采用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方式。验收结论分为:
(一)通过验收:完成全部研究任务;
(二)结题不通过:未完成核心研究任务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负责人应在截止日前60天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验收通过后,基金会可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项目结项证明》。
第十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负责研究类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书、申请书、评审意见、任务书、协议、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经费拨付凭证、验收意见、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重要过程变更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相关纸质及电子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及基金会内部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与保密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协议约定执行。通常情况下,基金会享有成果的优先使用权和冠名权,或与实施单位共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进行学术交流时,应注明“本项目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研究类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字样。
第三十二条 涉密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管理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有权抽查或审计经费使用情况。受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实施单位,必须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未按期提交报告等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追回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健康管理事业部负责起草修订,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党支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