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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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ealth Promotion Foundation 英文名简称为C H P F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为增强全民健康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捐赠。

第六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推动实施慢病防控工作;

(二)支持健康管理学科建设,推动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

(三)支持健康促进与健康管理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支持健康促进与健康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支持健康促进与健康管理适宜技术和产品应用研究,推动健康产业发展;

(六)支持开展健康促进与恤病助残相关的慈善信托活动;

(七)支持开展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和精准健康扶贫活动;

(八)支持健康促进书刊和音像作品的出版;

(九)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  理事的资格:

(一) 同意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

(二) 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能为健康促进事业作贡献;

(三) 热爱健康促进公益事业,在国内外健康促进和医疗保健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 有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基金会任职。

第十三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与本会管理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三)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四) 有执行本会决议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五) 有为本会实现宗旨募集资金的义务;

(六) 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向本会反馈信息的义务。

第十四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 决定分支机构的成立和撤消。

第十七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定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动事项的实施方案;

(六)负责本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的审核与管理;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拟订本会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计划,报理事长审批,并负责对人员管理;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本章程确定的健康促进各项公益活动范围。

第三十六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不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因素致使本会不能开展正常工作。

第四十八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边远贫困地区健康促进机构建设;

(二)捐赠给理事会决定的以健康促进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三)捐赠给业务主管单位建议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